营改增前留抵能否抵营改增后销项税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企业营改增前是从事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2017年,我企业变更了经营范围,从事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请问我企业从事服务业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营改增前的进项税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