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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营改增前留抵能否抵营改增后销项税

营改增前留抵能否抵营改增后销项税

留言时间:2020-12-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企业营改增前是从事货物销售的一般纳税人,有增值税留抵,2017年,我企业变更了经营范围,从事营改增的现代服务业,请问我企业从事服务业产生的销项税,能否用营改增前的进项税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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