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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跨区调货的视同销售问题

跨区调货的视同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阜阳市一家快消品生产企业,为便于发货,减少物流成本,我公司拟在合肥租用一处仓库作为物流中转仓库,对于合肥以南区域的销售订单,直接从合肥中转仓库发货。请问,我公司生产的货物由阜阳厂区转移到合肥中转仓库的时候,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有无相关政策规定?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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