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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广告服务业中的视同销售问题

广告服务业中的视同销售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安徽大尺度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主营业务为广告制作发布、广告服务等。我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为互联网线上广告发布、线下广告服务执行。其中线下广告服务执行一般是接受客户委托,通过开展创意活动吸引人群参加,从而提高客户品牌曝光量,达到客户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为达到客户约定的履约条件,保障参加活动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我司会采购一些食品、饮料、矿泉水等物料,仅用于特定活动的特定人群活动中途营养补给,不用于营销目的的免费赠送或我司员工福利。例如我司举办的毅行活动,该活动是组织网友沿巢湖徒步行走四十余公里,因路途较远,为保障活动安全有效的开展,沿途会设立若各个补给站,为参与网友提供食品、水等补给品,此类补给品仅为保障参会人员身体健康而设定,分量较小,仅适合一人临时补充使用,我司购买上述补给品是用于经营活动,属于活动必需成本,而不是用于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税法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请问我司放发给网友的这类食品、饮料等补给品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贵企业可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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