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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职工汽油费、通讯费税前扣除

职工汽油费、通讯费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0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为职工报销的汽油费、通讯费能否税前扣除?发票为个人名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通讯费、加油费不能分清受益者,需从严把握,取得的个人抬头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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