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0-11-3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现在有A公司100%控股B公司和C公司,B公司100%控股D公司,D公司100%控股E公司,A公司决定将E公司股权无偿从D公司划转到C公司,请问是否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请不要粘贴政策,直接回复此情形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
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因您的问题前提条件不明确,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