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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预收账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预收账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当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预售收入必须符合31号文的规定,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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