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能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留言时间:2020-12-1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当年度销售未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账款(预售收入), 能否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提基数?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预售收入必须符合31号文的规定,方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的计算基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