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关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留言时间:2020-12-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具体业务: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35%的股权以账面净值,按其股东持股的比例全部划转给自己的三家股东(股东分别持A公司股权比例为45%、30%、25%,三家股东合计100%),全股权交易无现金对价)请问这业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大条第三点(具体条文--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此条政策吗?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前提条件为“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 资产(股权)划转行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