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留言时间:2020-12-1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我司是一家培训学校主营培训业务,想确认本司是符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免增值税范围吗?然后就是在2020年12月份开具了1%普票发票 这部分也可以免增值税是吗?还个政策是截止到2020年12月31号?后续还会有延续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取得的收入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免征增值税,今后,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暂无延期的文件规定,建议您关注官方网站通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