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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有机肥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有机肥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留言时间:2020-12-13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在乡镇建成的有机肥生产企业,主要以回收的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为原料,添加部分微量元素,经过加工,根据植物所需养分不同加入不同的微生物制成各种生产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水溶肥。根据政策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同时,是不是也享受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我企业是不是享受这个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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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的规定:“《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贵企业可参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自行判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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