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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个人临时税务登记

09-30 个人临时税务登记 我要评论

临时税务登记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一名驾驶,请问如果我跟企业签订驾驶劳务承包合同,我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吗?然后享受增值税小规模优惠政策销售额月度10万季度30万免征,个人所得税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季销售额30万)以下免税政策。

   2.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所得税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导致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查帐的:

   1、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2、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核算的;

   3、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4、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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