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文书执行无发票付款,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后是先付款,付款后对方拒绝给我方开具发票,我方实名举报,此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企业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您可在线举报,也可拨打12366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举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