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位于合肥市的正在进行土增清算的2016年5月1日后的新项目,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算,对应的土地价款抵减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 鉴于目前没有明文规定,针对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处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否应该做对应的调整,是按发票开票不含收入计算?还是加上土地价款抵减销项税额的增值税作为收入?(我认为土地价款充许抵扣销项税额,相当进项税税额,土地增值税清算中销售收入是不做对应的调整。)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
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因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无需确认土地成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