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租金抵减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12-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与个体承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金一年一付,2020年租金于2020.12月1日支付当年租金,经公司研究相应国家号召减免其1-6月份租金》,请问我司在12月份减免其1-6月份租金能否按照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 [2020] 287号的规定: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免租金的,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享受该政策? 该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为体现税收政策支持,对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房屋业主,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征收房产税,按减免租金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政策执行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原则上享受优惠政策应为连续3个月。
纳税人享受上述政策,应申请减免税核准,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享受困难减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