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契税的计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0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政府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比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契税为100万*3%还是(100万/1.09)*3%,如是(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我们和政府签订的土地合同金额未进行价税分离,且取得的非税收入收据也为进行价税分离,契税计算是否还适用(100万/1.09)*3%的计算方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一条规定,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