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2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XX快递公司,根据2020年8号公告提供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对企业服务部分开具快递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居民个人部分开具快递服务普通发票。专票部分做应税收入,普票部分做免税收入。2020年4号公告,同意项目下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票,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请问这条政策该怎么解读?是只要开了专票就不能享受免税,还是说符合免税条件的不能开具专票,其他的可以开具?那该快递公司的业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需要红冲对企业开具的专票才能享受普票部分的免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为企业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可以向非个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