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超过应纳增值税能否申请退还
留言时间:2020-12-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整个项目为老项目,分为一期和二期。一期2017年底已销售完毕。二期在2018年10月预售部分房屋,增值税预缴税款申报表预缴增值税税款60万元,当月销售收入为0元,应纳税款为0元。二期因政策原因停建,企业在2020年4月退还购房户预收房款。企业预缴增值税因已无销售行为而无法实现抵减。企业通过更正申报将预缴税金填写在2018年10月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27栏已缴税金60万元,从而形成多缴,问企业能够能否退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具体情形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