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费补贴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通信费补贴是否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再问下安徽省有没有相关的通信费补贴标准在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