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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通信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

通信费补贴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请问通信费补贴是否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再问下安徽省有没有相关的通信费补贴标准在执行?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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