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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平台优惠券抵价款税务处理

平台优惠券抵价款

留言时间:2020-12-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个人从平台上商家购买价格100元的商品,平台为吸引用户发放50元优惠券,但是平台跟商家结算价款是100元,这种情况下商家应该按照100元开具商品销售发票给顾客,还是应该开50元商品销售发票,另外50元作为未开票收入,此时平台将优惠券成本作为销售费用列支,是否需要发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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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商家应按消费者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折扣发票;平台向商家支付的50元,属于购买货物行为,应取得购货折扣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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