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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居民个人及非个人快递收派服务税务执行问题

居民个人及非个人快递收派服务税务执行问题

留言时间:2020-12-1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是快递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那么我们在为居民个人快递收派服务和为非个人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分开核算的前提下,是否可以为居民个人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享受免税;为非个人快递收派服务收入作为应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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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2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并实际为其提供收派服务,付款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不直接接受居民个人委托,而是根据合作协议接受其他快递公司委托提供收派服务,收派服务的收货方为居民个人的,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适用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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