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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集团公司代子公司付土地款票据处理

集团公司代子公司付土地款票据处理

留言时间:2019-03-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原母公司(母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一块,土地出让合同与项目公司签订、相关非税票据开给了项目公司,后期剩余土地款由母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直接支付至项目公司所在地的非税账户。目前非税新系统只能开具非税票据给打款人(即集团公司)。请问该土地款票据是否可以在项目公司的增值税、土增税、企业所得税用于抵扣?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2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企业所得税:文件未明确规定相关内容,参考增值税规定,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具体事宜。

 土地增值税:该土地款票据可作为项目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依据。

 另:除一般资料以外,需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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