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开票
留言时间:2019-06-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20000元,收款单位为:石化公司蚌埠分公司,月末结算加油20000,需要开具发票,提供发票方为:石化公司蚌埠怀远分公司。请问: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二条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