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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分公司开票

09-30 分公司开票 我要评论

分公司开票

留言时间:2019-06-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公司办理加油卡,充值20000元,收款单位为:石化公司蚌埠分公司,月末结算加油20000,需要开具发票,提供发票方为:石化公司蚌埠怀远分公司。请问:收款单位和开票单位不一致是否可以,是否有相关政策支持?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02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规定:“第五条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第十二条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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