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转让继承房屋个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07-1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当地普通房产办证满二年,转让时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继承的房产,办证满二年,再转让时,继承人是否可以按税务部门认可的成交价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7-24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根据文件( 国税发〔2006〕144号) 二)关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建议可以与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