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入房产使用简易征收政策时间解读 急!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我公司2006年与房产公司A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年。/
2、2007年签订补充协议:增加B投资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我们公司并向我公司收取租金同时开具发票
2016年营改增我们去税务局备案申请适用简易征收政策对租入的房屋部分转租使用简易计税
3 、2019年又增加了C管理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A撤销对B公司的委托,改为C管理公司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并收取租金,如果C无法承担义务收款开发票由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2019年签的补充协议后我公司是否还能适应简易征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2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现请您补充提供具体信息:比如补充协议是如何规定的,三方之间具体是什么业务关系。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