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事项问题
留言时间:2019-08-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外贸公司出口白酒,属于应税消费品,可以退还在上一环节已缴纳的消费税。查询政策财税2012年39号文件,出口货物的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税依据,按购进出口货物的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但白酒生产企业缴纳白酒消费税时,是按照其内销的全部白酒计算缴纳,并未单独开具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问题:
1、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如何开具?
2、外贸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消费税需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8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71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目前,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因此,具体建议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