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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对施工方罚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提问

关于对施工方罚款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提问

留言时间:2019-08-3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本次结算工程款100万元,对施工方的不文明施工进行罚款5万,现我方要求对方开具100万增值税发票,同时我方开具5万元收据给对方作为罚款入账,对方认为应该开具5万元增值税发票才可入账,否则对方只能开具95万元发票,请问我方是否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开具,应该选择哪种税目和税率,如不能,对方依据什么入账?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03

答复内容

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罚款不属于价外费用,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安徽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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