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相关问题
留言时间:2019-09-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合肥地区实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综合税率征收税款,是否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
2.2016年第59号公告“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现国税函〔2004〕1024号,已全文废止,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需要报送哪些材料?有无政策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涉及税种如下:
一、增值税:非住房:5%;住房:5%减按1.5%;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 县城、镇:5% 其他:1%;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附加税。
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三、印花税:按租赁金额1‰贴花。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房产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租金收入的4%税率征收房产税。个人出租不属于住房的房屋,并不是用于居住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幅度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自然人,可以享受减按50%征收的优惠。
六、、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是涉及到的税种,当地如果有综合征收率可以以当地的答复为准,有疑问联系大厅核实。
2、暂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资料执行:(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但是由于各地征管要求不同,建议再具体联系当地征管核实,是否还需要其他资料.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