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承担二次发货费用对方应怎么开具税票
留言时间:2019-09-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销售商品给国内的外贸出口企业,商品到境外后发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我公司又重新发货给外贸公司,由外贸公司发给境外客户,我公司承担二次发货的所有费用(运费加杂费),现外贸公司从应收帐款中扣留此费用,根据税法,外贸公司是否应给我公司开票,如开票,应开什么项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根据您的描述您是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运费加杂费,因此不属于价外费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