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承包种植企业100亩养护应纳税种和税率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是个人,承包一苗木种植企业100亩苗圃的日常养护,生产物资和工具都是由企业提供,我就是干活的,养护面积100亩,一年结束42000元,每月先发1000块钱生活费,一年结束结算后付清,企业要求我提供发票,请问我需要怎么开发票和缴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自然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开发票。该项业务涉及税种如下:
增值税:按次不超过500、按月不超过20000享受免征,超过全额缴纳,征收率3%。
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市区:7%,县城、镇:5%,其他:1%;自然人可以享受减半征收。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具体可参照文件附件的税率表。
具体如何执行可以再进一步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