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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交纳个税?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交纳个税?

留言时间:2019-09-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2018—2019年度合肥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拟资助名单公示http://hfsrsj.hefei.gov.cn/bmcx/szrs/fmsgcxmgs/201908/t20190805_2847556.html

该公告中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经费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范围?如果需要交纳个税,是否并入工资薪金一起交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9-3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规定: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院士的关心和爱护,对依据《国务院关于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实行资深院士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发给中国科学院资深院士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每人每年1万元的资深院士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不属于上述免征范围,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规定:一、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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