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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企业员工现金购买货物,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员工现金购买货物,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企业员工现金购买货物,是否可以要求开具公司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法依据是?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若实际购买货物的行为属于企业发生的,则应当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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