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集团公司将房产无偿移交给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有子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是否有子公司按对外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若上述无偿移交不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则由于子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子公司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