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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集团公司将房产无偿移交给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有子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是否有子公司按对外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集团公司将房产无偿移交给子公司对外出租,租金有子公司收取,请问房产税是否有子公司按对外收取的租金缴纳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若上述无偿移交不涉及房产所有权转移,则由于子公司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子公司取得的房产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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