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车辆办理ETC后票据报销抵扣
留言时间:2019-10-1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租用A企业车辆,租赁合同规定除支付租赁费以外,其他费用由我公司自行承担。办理ETC后,ETC发票上显示的付款单位为A企业。请问这类ETC发票能在我公司报销并相应抵扣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吗?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增值税:取得不是本公司名称的通行费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因此,企业使用其他企业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综上,必须取得本公司名称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