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增值税及发票开具问题
留言时间:2019-10-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拟于近期承接以下业务:A公司拟通过某金融资产交易所发行定向融资计划,我公司为定向融资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各投资机构认购该定向融资计划份额。募集资金到位后定向融资计划将资金借给A公司并取得利息,项目到期后,A公司向定向融资计划支付本息,定向融资计划再向各投资机构归还本金并支付税后收益。现请示以下问题:
1、我公司能否适用财税〔2017〕56号文的规定,对上述定向融资计划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3%缴纳增值税?
2、我公司作为定向融资计划管理人,按照财税〔2017〕56号文缴纳增值税后,能否向A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我公司取得了一项收入,但由于我公司无法相关的成本发票,会不会被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0-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属于上述情形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二、运用资管产品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属于提供贷款服务,发票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据实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