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11-2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电力工程公司,属建筑服务业,19年的合同,正在施工,可是合同款要在2020年1-2月份才能开具发票,收入和成本不配比,那我们怎么样才能让成本和收入配比,让企业所得税能如实缴纳,谢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应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