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投资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母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经济利益。”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母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全资子公司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行为属于有偿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有偿销售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属于上述情形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