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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后期为了建设向市规划部门缴纳的各种规费、市政配套费等办理相关建设证件是否按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作为土地成交价的计税依

契税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后期为了建设向市规划部门缴纳的各种规费、市政配套费等办理相关建设证件是否按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作为土地成交价的计税依据计征契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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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2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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