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允许代开发票
留言时间:2019-12-02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本人徐某桂,男,XX县XX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X.本人与另一合伙人梁某传于2015年挂靠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上海XX公司的XX项目工程的部分水电工程。因挂靠公司资金链问题及恶意拖欠工程款,本人及合伙人于2018年9月将安徽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上海XX公司同时诉至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经法院裁定判决由上海XX公司将剩余工程款165万元直接支付给本人与另一合伙人。现上海XX公司要求我们从税务局代开165万元发票给该公司才予以支付。我们也带着法院判决书到户籍所在地税务局咨询,答复是因我与合伙人在税务机关均有登记信息,不能代开。我以个人名义于2012年注册了一个个体门窗经营部,一直未从事经营活动。合伙人也于2017年注册了一个公司,但均与该诉讼行为无直接关联关系,何况挂靠行为发生在2015年,为什么我县税务局不允许代开发票,请省局领导给予关照、批复为盼,否则该款将无法追回!
以上呈述均为事实!
呈述人:徐某桂
2019.12.2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需要分清实际业务是以自然人名义还是以公司或个体户名义发生的业务,从严把握。不能分清的,在实际征管中,如何具体界定建议与当地代开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