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开具时限
留言时间:2019-12-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2016年缴纳电费,但是当时开具普通发票,2019年可能要求开具以前年度缴纳费用的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需要红冲的,建议联系当地征管具体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