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号公告自产货物范围
留言时间:2020-12-3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是否所有自产货物,都适用该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中所称“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