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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2017年11号公告自产货物范围

2017年11号公告自产货物范围

留言时间:2020-12-31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请问是否所有自产货物,都适用该文件?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第一条中所称“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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