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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公司为分公司,是否签订三方协议

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公司为分公司,是否签订三方协议

留言时间:2020-12-28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2020年8月中标某政府安置房项目开发项目,2020年12月在向政府第一次请款时,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分公司,但当时中标拿地的A企业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出让金的行政事业收据。

按财税[2016]140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因A企业成立的是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是否还需要签订三方协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贵企业成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土地的,按文件规定执行,可由项目公司扣除土地价款。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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