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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是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是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机制砂的加工、销售。公司主要原料(石粉)从其他公司购入,经过生产加工产品为“机制砂”,该产品是水泥混凝土的原料之一。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请问:我公司销售的“机制砂”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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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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