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机制砂的加工、销售。公司主要原料(石粉)从其他公司购入,经过生产加工产品为“机制砂”,该产品是水泥混凝土的原料之一。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请问:我公司销售的“机制砂”是否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用砂、土、石料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