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击疫情减免地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0-12-2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皖财税【2020】287号文件精神: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请问:企业2019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标准,2020年由于新增加房产和土地,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请问是否可以享受抗击疫情减免地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皖财税法〔2020〕287号规定:“一、主要内容
(二)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解读: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不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