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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未销售前是否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未销售前是否征收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在销售前是否能够适用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议您需要核实您所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房范围。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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