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未销售前是否征收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0-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在销售前是否能够适用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议您需要核实您所开发的工业产业园区性质是否属于商品房范围。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该规定执行。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