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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PPP项目涉税问题

09-30 PPP项目涉税问题 我要评论

PPP项目涉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的项目运营公司。母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了PPP项目合同,采取DBOT运营模式,政府让渡30年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的特许经营权,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即我公司。现在我公司的有关土地、房产情况是这样的:所用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国有建设用地划拔,未办理产权登记);办公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由我公司投资建设(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现咨询:作为项目运营公司,我公司是否是上述这些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人,是否由我公司缴纳上述土地和房产的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不是我公司缴纳,应由谁缴纳?请给予明确答复。十分感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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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请您根据您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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