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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执行

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执行

留言时间:2020-02-19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总局联合财政部发布的8号公告以及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自2020年1月享受免税政策。

1、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需转出,我司为住宿业,收入均为当期确认收入销项,

租金支付是阶段预付(如半年),收入销项与租金进项期间不完全配比。请问:进项税转出认定的标准是什么?是按免税当月收到进项发票进行为基数?还是需要根据权责配比原则对应期间转出?举例:假设2020年1-4月我们享受生活服务业收入免税政策。2020年1月-6月的租金我们在2019年12月预付,专票在19年12月完成认证,这部分进项税额是否需要按照权责口径在2020年1-4月做对应金额进项税转出。

2、我们项目前期投入所收到的发票(已在2020年1月1日前勾选抵扣认证)所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按照比例在享受免税政策期间做进项税额转出。

3、我们同时有4个项目,性质都是生活服务业的住宿业。其中有1个项目已经正式运营,并产生了收入;另外3个还在建设当中,没有产生收入。请问,疫情期间享受免税政策后,我们3个在建项目(没有产生收入)产生的进项税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2-2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免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转出。因实务操作的复杂性,建议您与当地税务机关核实是否可以按照销售占比的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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