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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合伙企业非货币性投资是否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合伙企业非货币性投资是否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留言时间:2020-02-26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合伙人),拟将合伙企业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非货币性投资的方式增资B公司,因投入的股权存在溢价,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否能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建议结合实际情况确认。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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