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
留言时间:2020-02-27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月24日的发票应在广德异地交税的(有外经证),因疫情工地没开工 人员亦无法去广德交税,请问本月可以先行抵扣吗?谢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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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0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情形建议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
二、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预缴税款。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