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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农产品加计扣除

09-30 农产品加计扣除 我要评论

农产品加计扣除

留言时间:2020-03-05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是一家农产品深加工的单位。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初级农产品深加工。2020年1月份购进农产品,当月领用生产13%税率货物。该批农产品发票3月份收到。请问:我们还可以做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吗?依据是什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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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在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或者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当期,凭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9%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如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包括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等情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将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税额”栏。

   贵公司生产13%税率货物的,应在取得发票当期填写可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当期填写可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建议您先取得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再填写加计扣除,具体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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