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销售
留言时间:2020-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1、公司销售2011年购买的小汽车,对方要求开专票,是否要去税务大厅开具?
2、开具专票应缴增值税=收到的价款/(1+3%)*3%,是否正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现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偶然发生一次超出范围的经营业务,可以自行开具;经常发生的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增加经营范围,之后在税务机关备案增加税目。
2.处置2013年8月1日前购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