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留言时间:2020-03-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8号、9号公告,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收入免税政策,需根据规定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以下问题有疑问,还请给予回复
1、2019年12月我们收款确认收入了,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6%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2020年3月,客户索要发票,我们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还是6%的发票(普票或专票)?
2、疫情期间,我们的收入免税,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免税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疫情结束后,我们不再享受免税政策。这时,客户索要发票,请问我们是否还可以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您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12月,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您已按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建议补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以补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