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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09-30 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我要评论

疫情免税收入开票

留言时间:2020-03-04

纳税人所属地

安徽

问题内容

根据8号、9号公告,我们属于生活服务业,自2020年1月1日起享受收入免税政策,需根据规定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对以下问题有疑问,还请给予回复

1、2019年12月我们收款确认收入了,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6%的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2020年3月,客户索要发票,我们该如何开具发票?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还是6%的发票(普票或专票)?

2、疫情期间,我们的收入免税,客户没有要发票,我们按照免税未开票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疫情结束后,我们不再享受免税政策。这时,客户索要发票,请问我们是否还可以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3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您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12月,应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您已按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建议补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您可以补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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